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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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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遵循的是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外包遵循的是合同法。

  2、合同签署期限不同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必须为两年或者两年以上;劳务外包合同签订期限比较灵活,不受时间限制。

  3、劳动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与外包供应商是名义上的雇佣关系,与客户方为实际用工关系,外包供应商只承担名义上的雇主责任;劳务外包员工与外部供应商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与客户只是服务关系,员工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只与外部供应商有关联。

  4、用工限制不同

  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劳务外包则没有限制。

  5、服务资质不同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具备专业的劳务派遣资质,而劳务外包除特殊行业之外,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

  6、招聘职能不同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员工由客户方负责招聘,占用了客户人力资源部大量的日常工作量,劳务外包这种用工方式则只需要负责常规岗位的员工招聘工作,大大降低了客户在员工招聘方面时间及人力的投入

  7、用工风险不同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客户方须承担实际用工的连带责任,并且在发生法律纠纷后对于客户企业的声誉容易产生较大影响;而劳务外包这种用工的劳动风险都是由外包供应商负责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胜任退回、女工三期、医疗期、工伤期等,极大的降低了客户企业的用工风险

  8、管理职能不同

  劳务派遣承担派遣员工的基础劳动关系保障服务,劳务外包则承担全部及部分管理职能

  9、开具发票类型不同

  劳务派遣开具的是差额计税;劳务外包开具的则是全额服务费

编辑于 2019-07-26 17:49

理论上来说,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实际形成用工关系,需要对员工进行管理。业务外包下,发包方一般不对外包工直接管理。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会涉及对员工承担连带责任。业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一般不承担员工责任。

实际业务中,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经常会被混淆。有些劳务派遣会以“外包服务合同”的名义来实施。

企业该如何分辨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规避“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

对发包单位来说,应优先选择“业务外包”,这样对外包工的责任轻很多。

对于承包单位来说,如果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就只能选择“业务外包”。如果有劳务派遣资质,则需要综合考虑税务成本以及对员工的责任成本两个方面,然后评估是否可以接受“业务外包”。

就税务成本而言,如果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成本、社会保险成本等,劳务派遣单位无需缴纳增值税或可享受特殊政策,而业务外包模式下,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外包工工资成本)都需要承包单位开具“服务费用发票”并承担增值税等成本。

就对员工的责任而言,业务外包的话,承包单位需要承担员工的所有责任,劳务派遣的话,很多责任是用工单位承担的。——因此,承包单位应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判断是否选择“业务外包”,并将这两方面成本因素包含在服务费用标准中。

企业需要选择较有实力的承包单位,适当监管,确保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足额发放、足额缴纳,员工离职手续规范。

企业选择业务外包,协议中要避免出现类似于用工直接管理或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条款,尤其是不要出现:外包员工应遵守发包方的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用工管理、发包方可以对外包员工进行违纪处罚等条款。

编辑于 2022-02-12 09:22

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劳务外包“包”的是“事”。好多劳务工转成外包工,傻傻地分不清,最简单的定义就是,你若是劳务派遣,你还是“人”;你若是劳务外包,你连“人”都不是了。两者怎么能是一回事呢?

【一】劳务外包比劳务派遣更不利于劳动者。举例说明吧。

大海公司建了个职工食堂,需要招10人。可以招合同工(俗称正式工),但认为食堂工作不是主体核心业务,招正式工费钱费力还不敢辞退。干脆招劳务工吧,于是委托小河劳务招10个人,这10个人被小河公司派遣到大海公司。大海公司考勤管理,面对的是10个“人”。

2016年以来,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劳务工比例不能超过10%,超过的部分要转为正式工。大海公司一看食堂10个劳务工比例太高了,又不想转正式工。于是,又发明了业务外包用工制度。

把食堂这项“业务”连工作和用人打包成一个“业务外包合同”,包给了下水道(化名)外包公司。也许下水道公司本来就是小河公司(变身)而来的。大海公司与下水道公司签订的“整体业务外包”合同。这10个人与下水道外包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注意,这10个人,原来是劳务工的时候,他们还是10个“人”,现在对大海公司来说,只是10个工作量而已。

【二】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一茬不如一茬。

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大海公司),因为是10个“人”,适用的还是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公法,强制性执行的。受到劳动法保护还是严肃的。

劳务外包工,与用人单位(大海公司),不是“人”,只是一个“工作量”,一个“物品”,适用的是合同法。就是一项业务合同而已,不对劳动者负责任。

说的简单点:

如果你是劳务工,你是 劳务公司派到大海公司工作的“人”,大海公司必须把你当“人”看,你也要遵守大海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有问题,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是外包工,你是外包公司的“人”,但对大海公司来说,你是一个“事”。大海公司只管理“外包出去的业务”是不是达到了“工作量”,不能管理你们这些“人”。如果有问题,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责任。

【三】两者其实都不把劳动者当“人”善待。

对大海公司(用人单位)来说,10个劳务工从事简单劳动,不会影响公司核心业务。你们不愿意干,随便找一个劳务公司再派10个人来。所以,这些岗位叫做 三性岗位。大海公司不在乎你们,你们的培养发展和职业空间,没人管。因为你们不重要。福利待遇,可能只是正式工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虽然你们都在一个写字楼里上班,但差距就是这么大。什么同工不同酬?没人管,因为你们不愿意干可以走人啊。

对大海公司(用人单位)来说,10个外包工,在他们眼里只是一个“业务合同”,一个“事情”,而不是面对10个“人”。大海公司不能管理你们,你们完全由外包公司管理。出了什么问题,与用人单位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虽然你们10个人还是干着原来的活,以前还是“人”,现在只是一个“工作量”了。

所以,奉劝大家,但凡有能力找到正式工岗位,就不要找劳务工岗位;如果实在没有办法找正式工,那么就退而其次找个正规的劳务公司,多少受到保障,原则上不要找外包公司。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现在的外包公司,也都是从劳务公司转化而来的,有时候由不得劳动者挑三拣四的。无论如何,注意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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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2-23 14:30

随着劳动观念、市场用工形态、新经济等的不断发展,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及制度风险,在第三方用工上采用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形式。


作为较新的用工形式,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以及在法律风险有什么区别呢?


01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企业将某些非核心职能或辅助性的任务交由其他专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核心项目或核心职能自行组织人员完成的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到底属于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是一种用工形式,目前仍有争议,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都是将其重复性、非核心工作外包出去,作为正式用工的补充。


劳务外包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发包单位、外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




1.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就此法律尚未做出强制规定,由外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2.外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来说,劳务外包模式中,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缴保险的义务,还须承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最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

3.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发包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包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选择外包单位的风险。

在实践中,劳务外包单位的服务或技能水平不仅影响着公司管理需求的实现,而且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在选择外包单位时,要注意它是否有从业资质以及强大的招聘能力,优质并高效的外包公司可以保质保量完成客户给予的外包任务,从而使双方实现双赢。


2、外包合同的风险。

外包合同是劳务服务外包单位外包实施的依据,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不详尽、不周密则易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


第一,外包合同需明确、全面,其要素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费用、服务标准、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并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合作有关条款及冲突解决条款,有效约束双方的合作行为。


第三,设置专人管理劳务合同,建立合同跟踪管理制度。


3、信息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公司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合作,信息共享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与协调,但同时也存在公司信息资料、商业秘密等被泄露的风险。


公司要避免对承包方员工的直接管理。


在业务外包中,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对承包单位的员工,要以“不管”为原则,以适当“间接管理”为补充,切忌进行直接管理即直接通过劳务外包协议,以书面方式约定公司对于“结果”的要求,如质量、规格、品质等等。


发包方避免对承包方员工的直接管理,因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进行直接管理,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劳动者与企业(发包方)之间就会产生法律关系,发包方将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派遣劳务与劳务服务外包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但也常存在着“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外包过程中的劳动者不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公司将劳务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但外包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受企业司管理的,这种劳务服务外包仍属于派遣劳务。劳务外包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企业将有可能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


公司需要优化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


公司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更新业务流程,促进劳务外包单位服务水准的提高;并适时地对劳务业务外包单位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对劳务服务外包单位的有效控制,促进外包事项有效执行。同时通过外包减少了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量,但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外包过程中参与和监控。




02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需要约定派遣员工的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费以及支付方式的责任。用工单位应该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与派遣机构确定派遣的期限,不能够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除了要载明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以外,还需要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应该与派遣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因此,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派遣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机构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1,同名称和内容标的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以派遣人员工资,服务费,管理费为标的的“劳务遗协”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关系中,根据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不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具体承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为标的答订委托生产、销售管理,技术开发、服务支持等类型在内的“外包协议”。


2、赔偿责任风险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如劳务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或出现劳动纠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谴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如管理团队或外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发生劳动纠纷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客户机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3、工作成果的衡量标准不同

在劳务派谴关系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谴公司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与派遣员工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务费,至于承包方使用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时间一般和发包方支付的外包服务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4、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要求,劳务派谴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如人力资源外包项目内容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行业内容,无需国家机关特别的行政许可。


5. 劳动合同要求不同

在雇佣员工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雇佣合同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并无严格要求,签署特定的合同。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间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间的合同。劳动关系简历更为多样、灵活。



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连带责任是指,当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要对被雇佣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提出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单独提出诉讼或者仲裁。


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最大的保障,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连带责任承担的实践中,很多因素造成企业难以防控。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本身成立的合法性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债务状况等等都会给用工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自身的特殊性,被雇佣人员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通常会对用工单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并非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企业难以防控。

在使用外包员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其进行直接的人事管理行为,避免与其个人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避免直接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行为。与劳务外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外包协议,避免出现不恰当条款,从而被法院认定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发生。

2. 劳务派遣适用中派遣岗位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这就造可能存在的劳务派遣岗位的适用问题。最典型的一种情况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导致了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加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岗位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而对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这一点在法律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超越岗位规定行为的情况时常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进行处理。

3. 独立对派遣人员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可能独立派遣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务派遣的实践中,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进行直接的劳动接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各种疏忽大意和不当策略,从而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直接独立承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例如,用人单位可能由于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各种规范的合同条款,就会使得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由于没有按照规定实施而造成自己独立承担责任的局面。


随着灵活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必将成为企业未来管理企业的必要形式。只有真正了解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之间的区别以及风险的管理,才能在选择企业管理模式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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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0-02-21 16:02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资质要求不同: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3、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4.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财务处理不同: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

发布于 2020-08-31 15:57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

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善世、善世劳务派遣

发布于 2021-03-24 14:38

干劳务,就选飞兔盯盯!

干劳务,就选飞兔盯盯!
发布于 2022-12-15 15:15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最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6.会计处理不同。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从事劳务外包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纳入发包人的工资总额;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具体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社保由税务征收后,劳务外包已经成为企业比较常见的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去我们官网咨询下专业顾问看看怎么处理。

发布于 2019-08-07 14:31

小编按:

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人社局印发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内容涉及到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比例、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的退回等20项方面的内容,可供实务中参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3〕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重庆市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一、用工单位



(一)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重点提示:

1.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违法在非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等安全生产岗位和煤矿、非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企业应对以上岗位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能会存在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重点提示:

1.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2.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适用于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2.岗位要求方面: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法律关系方面: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4.支配与管理方面: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5.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6.法律适用方面:

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2.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机关按年度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重点提示:

用工单位在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对其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情况等必要情况进行确认。



(五)《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重点提示: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

①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③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④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相应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⑤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社会保险方面:

①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③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3.劳动条件、培训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⑤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等。

3.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建议主动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协商。

4.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七)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用工单位其他因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⑥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因派遣协议期满退回: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八)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按照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①~⑤项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

1.派遣期限届满的,上述六种情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2.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用工单位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本条第2项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2.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的劳动者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


(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重点提示: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提示: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劳务派遣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且不执行认缴登记制,并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十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十三)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重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十四)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重点提示: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十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重点提示:

1.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后,应当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十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10.派遣期限;11.工作岗位;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重点提示:

上述的必备条款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很容易被遗漏,劳务派遣单位需格外注意。



(十七)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告知方面: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培训方面: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


3.报酬支付方面: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社会保障方面: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5.督促责任方面:

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协助处理和提供证明、材料方面:

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在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重点提示: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



(十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一致: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的,可细分为三个方面,即: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①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务派遣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③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④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⑤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主要包括:①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1款第①~⑧项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的;②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①~⑥项、第3款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3.被派遣劳动者单方提出:

①被派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②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⑪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⑫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除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的;2.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被派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二十)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⑧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⑤劳务派遣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⑥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⑦劳务派遣单位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到期,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①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①~⑥项、第3款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②因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重点提示:

1.经济补偿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件(略):

1.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 劳务派遣协议(参考文本)

3. 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重庆人社

发布于 2023-04-18 10:35

劳动派遣——深度揭秘你不知道的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一、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在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却是用工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的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各国劳动法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单独或连带承担一般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义务。

(三)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介绍:

1、劳务派遣可以在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岗位进行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是指那些工作时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

2、劳务派遣可以在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进行使用,辅助性工作岗主要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劳务派遣还可以应用在那些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替代性工作岗位是用工企业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亮点有哪些?

1、“临时工”享有与用工企业“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待遇。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3、企业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用工总量的10%,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京劳务派遣

编辑于 2022-02-28 16:56

原文摘自:HR730

疫情时期“招工难”,用工成本增加,对企业而言,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成为许多企业出于经济考量的选择。本文旨在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监管关注点出发,通过分析法律风险和梳理典型案例,提出可期的合规性建议。

随着疫情时期“招工难”及水涨船高的用工成本,对拟IPO企业而言,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成为许多企业出于经济考量的选择。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问题也更为突出,企业往往通过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方式解决用工缺口问题。本文旨在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监管关注点出发,通过分析法律风险和梳理典型案例,提出可期的合规性建议。


一、法律规定及审核重点


(一)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发行人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监管机构在拟IPO企业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具备的经营许可资质;

2、劳务派遣岗位是否符合法定的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和替代性(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原则;

3、严格控制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发行人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薪酬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不平等待遇的情形;5、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保和合法用工的责任。

(二)劳务外包


发行人(发包方)将部分业务或辅助性工作委托给本企业之外的专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业务或工作的经济行为。劳务外包中的三方形成直线关系,作为发包方的发行人不仅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还让渡了对劳动者的管理和实际控制权,即发行人“不管人,只管事”。


“劳务外包”实则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劳务外包中发包人与外包服务员工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无需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之合同编的规范。因此,IPO监管机构在审核劳务外包时侧重也有所不同。根据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劳务外包公司的专业资质、发行人是否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是否通过劳务外包人为压低成本等变相规避法规的情形、外包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生产环节、是否存在对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和关联关系、发行人劳务外包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作为重点核查的问题。


二、主要区别及认定


综合上述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监管机构重点审核拟IPO企业的劳务外包业务是否实质为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规避《民法典》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司法解释草案第118条规定,“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其他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发包方决定或控制;(二)生产工具、原材料由发包方提供;(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范围与承包的业务没有关系;(四)其他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的情形。”


结合本所律师实务中劳务用工的案例,若企业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1、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行人与外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违反岗位的“三性”及程序限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发行人违反劳动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需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议

劳务外包因在短期内可快速降低用工比例且容易操作,企业在设计通过有效路径由劳务外包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注意:

1、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方面,应当注意与劳务派遣严格区分,明确标的为“服务”而“人”;劳务外包协议的费用结算标准应当为服务内容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工作量等),避免使用“元/人/月”的表述,也严禁这样的表述“服务费中包含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应当明确对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主体;同时应避免约定服务人员遵守发包方的规章制度,避免直接约定发包方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等。

2、日常管理方面,应当注意对承包方与外包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应采用规范的外包用工管理模式,可与承包方协商,将发行人工作规程作为承包方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而非直接让服务人员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直接向外包服务人员个人支付任何费用;告知外包服务人员的相关权利并要求外包人员签署单方的承诺函,承诺已经知晓其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作为发包方的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


原文笔者:丁孟珏(指导律师:王成宪) | 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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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22 14:29

近几年,许多企业为了应对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大的岗位离职率居高不下的问题,纷纷选择了劳务派遣或者是劳务外包。


很多人都认为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同一种雇佣形式,其实这是有误的。


今天小灵就带大家了解一些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01 什么叫做“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02 什么叫做“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核心业务。


现实情况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03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相同点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两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04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不同点


① 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② 两者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包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


③ 两者管理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工。


劳务外包中,外包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同”。


④ 两者用工的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因为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其不应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仅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某几个人数。


劳务外包则是一个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进行外包,其外包员工应当覆盖或者构成某个完整的功能。





⑤ 两者的核心要素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派遣员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产值、成品率等的成败的风险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方关注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发包方所关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外包员工的劳动成果的成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⑥ 两者的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也即根据外包事项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产资质,那么承包方应当具备。


⑦ 两者的结算方式不同


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按照派遣员工的人数、工作时间、单价来确定,如遇加班,还需考虑加计加班工资等因素,也即与总劳动时间直接挂钩。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⑧ 两者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具体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劳务外包中,承包方在发包方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外包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纳入发包方的工资总额。


⑨ 两者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

发布于 2023-05-11 16:25


















编辑于 2023-04-28 03:54

最近,单位琢磨着把一部分工作交给外面的机构来做,既能精简相关人员,降低成本,还能对成果的质量有更好的保障。当大家热火朝天的讨论如何开展工作的时候,有一位同事问出了其实很多人都想问,但是没好意思问的问题: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是,有什么区别呢?单位想把一部分工作交给外面去做,到底属于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呢?

这里先回答最终结果,不是一个概念,其实我们要是仔细的分析这两个词,就能发现区别: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就是劳务派遣机构,一般我们也称之为劳务公司,他们把指定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去工作。

解读:人不是本单位的,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但是派遣来单位的人要满足本单位的要求,这里,人员满足公司要求是关键。其实就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租借人才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由劳务外包机构承包发包方(甲方)的某项业务或工作。

图源网络,会务劳务外包
图源网络,安保劳务外包

解读:这个可以说是参与到了甲方的日常经营当中,外包的这部分劳务是影响甲方对外形象的,很多不和谐的事件也是发生在劳务外包这部分人身上的。劳务外包很常见,比如会议和日常后勤工作,很多事业单位都是外包的,例如组织会议,按电梯的电梯司机,会务服务人员,小区保安,机场的安保人员、甚至社区也有劳务外包。

三、合同关系

1、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于被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务外包是外包机构于外包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我们会发现,和人家用工单位或者叫甲方,没多大关系,这也就出现了一种现象:虽然在一家很有钱的单位工作,但是拿不到工资,因为他们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没钱发给他们。我们在电视上也经常看到,有些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单位闹事,甲方单位说你跟我们闹也没用,你的工资不是我们发的,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对我们的人才来说,找一家比较靠谱的劳务外包或派遣机构是很重要的。

四、人员怎么管理

1、劳务派遣:被派遣员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人家的制度;

2、劳务外包:外包人员受外包单位的管理,与发包方/甲方单位基本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在这里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说基本没有,就是甲方要外包人员干一些工作,一般外包人员也会干的,不会那么泾渭分明,但是外包人员经常也会跟自己的单位(劳务外包公司)打好招呼请假,甲方经常会找不到人,因为这些外包人员不会请示甲方同意。

五、工资谁来发

1、劳务派遣: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负责,但是由派遣单位支付,所以要是派遣人员的身份,要好好工作,表现很重要,而且一般也是比较高端的人才。

2、劳务外包:工资由劳务外包机构负责并支付,当然也要好好工作,但是让自己单位知道自己的好,比甲方知道更重要,当然,甲方的意见是有很大影响力的。

六、资质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资质,而且资质具有有效期,一定要看好

1、劳务派遣:必须有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这也是单位选择机构的基本门槛,否则有违法风险;

2、劳务外包:没有要求,所以在合同里说清楚比较好。

七、本质

1、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人,这个人的能力可以帮助甲方单位解决用人上的问题;

2、劳务外包:针对的是事,就是帮你托管了工作中的某一项或几项环节,解决的是甲方单位工作内容上的问题。

所以,一同分析之后,我们单位应该是属于针对事的这种,是劳务外包,因为没有资质的要求,那么找一家声誉较好,有一定知名度,承担过大型企业劳务项目的劳务外包公司比较好。

编辑于 2022-05-04 19:48

通过劳务外包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的问题是否合法合规?

发布于 2022-04-12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