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个人征信报告中,标记的“担保人代还”均为当年原白沙集团代还助学贷款利息行为,如今成了不良信用记录。  许女士个人征信报告中,标记的“担保人代还”均为当年原白沙集团代还助学贷款利息行为,如今成了不良信用记录。
▲记录显示,许女士早已结清了大学时期的助学贷款。▲记录显示,许女士早已结清了大学时期的助学贷款。
▲1月22日,当年办理助学贷款的银行为许女士出具了一份证明。图片由受访者提供▲1月22日,当年办理助学贷款的银行为许女士出具了一份证明。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崔晓丹) 14年前的一笔爱心助学贷款,如今却成了买房路上的最大障碍。深圳市民许女士来深打拼多年,2017年为了孩子读书,她将坪山区的房子卖掉,欲在南山区买房。不料在2017年底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许女士被告知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不予通过。

  “我这些年买房、买车都申请过贷款,从不知道有不良记录。”百思不得其解,许女士细查得知,问题出在她在大学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上,当时签订的合同写明利息由爱心企业代还,毕业后许女士已还清了所有贷款。2017年9月,新版深圳公积金贷款规定施行,其中明确信用标准,规定贷款存在曾被“担保人代还”等特殊交易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而许女士助学贷款中的爱心企业代还利息行为被认定是特殊交易记录,属于不良信用记录。

  [事件还原]

  毕业后已还清所有助学贷款

  14年前的助学贷款早已结清,不存在拖欠本息行为,为何许女士的征信报告中会存在不良信用报告?

  许女士告诉深晚记者,2003年至2007年她在湖南师范大学就读,由于家境贫困,在校期间她申请了助学贷款。这笔贷款是湖南省原白沙集团的“白沙诚信助学行动”,原白沙集团为贫困学生提供大学学费贴息贷款信用担保,以帮助学子完成学业。根据2003年湖南日报的报道,这种“贫困学生贷款,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诚信助学模式在全国属于首创。

  许女士当年和学校、银行、原白沙集团签订了助学贷款协议,贷款12000元,贷款年限为2004年至2010年,协议中明确写明“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白沙集团代还”。有了这12000元的帮助,许女士顺利读完了大学,并在毕业后半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

  “当年是贴息助学贷款,征信报告中显示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是白沙集团代还,这个行为被标注为‘担保人代还’。”1月22日,许女士将她的征信报告展示给深晚记者,在“特殊交易类型——担保人代还”栏目下,有多笔数额为30元~40元的明细记录,日期显示在2007年12月之前,这正是原白沙集团的贴息助学行动。

  而2017年9月28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积金贷款新规,新规明确了信用标准,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不予公积金贷款。许女士征信报告中的记录便被列为特殊交易记录,属于信用不良范畴。

  [记者调查]

  同批受助学生也曾出现同样问题

  毕业工作,结婚生子,定居深圳,购房购车,现在许女士家有二宝,其乐融融,她内心一直十分感谢当年的助学行动,却未料到14年后会出现波折。

  “为了大儿子读书,我卖了坪山区的房子,在南山区买了学区房,现在已经付了首付款,没想到会在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出现问题。”1月19日被告知公积金贷款不予通过,心急如焚的许女士在1月21日赶回了大学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寻找14年前办理助学贷款的相关人员和单位。

  深晚记者查阅当年的新闻报道,了解到2004年原白沙集团将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等4所高校的500名贫困学子确定为诚信助学贷款的首批发放对象,原白沙集团负责供信用担保和贴息。

  与许女士同批受助的学生是否有人有同样的经历?1月22日深晚记者联系到湖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刘老师,他表示确实曾有同学因为此事回校开过证明,“当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一种是银行助学贷款,一种是白沙诚信助学贷款,现在问题都出在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代还利息上。”刘老师说学校现在可以给许女士出一个证明,并且他已经提醒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原来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同学,了解是否还有人有同样的情况。

  [多方求解]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章办事 只认征信报告

  原本暖心的助学行动,现在却成为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1月22日深晚记者联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作出回复,“管理中心按照规章办事,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征信报告,现在征信报告中存有不良记录,当事人需要跟当年的银行沟通,把这些记录撤回或修改,之后再来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而要修改征信记录却没那么容易。1月22日许女士经过多番联系,找到了当时合作银行的贷款经理,据该经理讲述,近年来陆陆续续有人来反映过此问题,他们曾向长沙分行申请过更改征信记录,但由于当年助学贷款协议中明文规定是“白沙集团代还利息”,修改记录即是违背合同,所以无法修改。目前银行只能出具一个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12月以前在征信报告中的“担保人代还”是助学贴息行动,并非借款人拖欠贷款利息。1月22日许女士还联系上了原白沙集团相关负责人,现在白沙集团已经更名,也为许女士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律师说法]

  没有主观失信行为就没有信用不良问题

  助学贷款中爱心企业代还利息行为是否等同于公积金新规的“担保人代还”行为?是否说明当事人存在不良信用问题?现在许女士最为担心的是这项记录会跟随自己一生,“如果更改不了,难道我以后每一笔贷款申请都会遭遇信用不良问题吗?”

  “信用问题应该是个人过错导致信用降低,必须是本人行为。”对此问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茂荣律师认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应机械理解相关规定。“学生助学贷款不属于普通的商业担保贷款,当事人没有拖欠行为,没有主观失信行为,就没有信用不良问题。”张茂荣律师建议许女士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复议。

  据深晚记者了解,许女士目前已经带着相关证明赶回深圳,预计在1月23日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复议。最新情况深晚记者将持续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