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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阳区因私出国护照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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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代开留学存款证明制作公司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无。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原护照签发机关页、个人资料页及备注页。

交验原件。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同时提交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交验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一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外省户籍人员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就近换、补发护照,需交验居住证原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1、驻地现役军人需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交验原件;2、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提出办事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申请人持预约号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护照的有效期16周岁以上为10年,16周岁以下为5年。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护照的有效期16周岁以上为10年,16周岁以下为5年。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公安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口岸综合大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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