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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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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代开留学存款证明制作公司

一、办理条件

因私事前往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材料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需提交,收取原件。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遗失出入境证件,且该出入境证件仍在有效期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XXX申报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收原件。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收原件。

原护照签发机关页、个人资料页及备注页,核验原件后退回。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可用于申办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数字相片一年内有效,收原件。

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一张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0mmX30mm),收原件。

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核验原件后退回。

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核验原件后退回。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换发护照的,需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个人资料页及备注页,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需提交,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人的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核对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监护人无法陪同办理的,还需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收取原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监护人无法陪同办理的,还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顺德区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86号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部分公安部门第一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第1点?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全文?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公民因私护照200元/本,20元/次。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九条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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