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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外国人来华普通签证申请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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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代开留学存款证明制作公司

一、办理条件

1、对持签证入境在佛山停留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限;2、对持签证入境在佛山停留的外国人,因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申请换发签证;3、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在佛山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可以申请补发签证。

二、办理材料

1、收原件复印件,原件贴签证后领回,复印件A4纸复印。

2、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损毁的,提交本项材料。

1、核验原件,收复印件,A4纸复印。

2、停留证件损毁的,提交本项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2、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提交本项材料。

1、收原件。

2、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提交本项材料。

1、核验原件,收复印件,A4纸复印。

2、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提交本项材料。

填报表格,申请人或者代办人签名,有邀请单位的需单位盖章,收原件1份。

真实合法,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护照照片页、最后签证及最后入境章页,原件贴签证后领证时归还。

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住酒店的,需提交酒店出具的登记表,住居民家中,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

1年内正面免冠蓝底大一寸照片1张,照片规格为48X33mm,收原件;

提供与所提交照片对应的、1年内的《广东省外国人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不可网上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部门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外国人来华普通签证申请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详见附件,内容较多。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2003年)

全文详见附件,内容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2013年)

第三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委托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

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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