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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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第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原件一份 | 公安机关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2 | 照片? [示范文本下载] |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 申请人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3 | 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示范文本下载] | 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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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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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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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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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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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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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出入境接待大厅前台民警 | 当场办理 | 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完整规范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出入境接待大厅前台民警 | 当场办理 | 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完整规范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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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出入境部门负责人 | 1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完整规范 |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呈报下一环节审批。 |
决定 | 出入境部门负责人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完整规范 |
是否核发《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出入境接待大厅前台民警 | 当场办理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制作《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 |
发证 | 出入境接待大厅前台民警 | 当场办理 | 申请人本人凭《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一次性告知单》缴费后领取。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证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市幼儿师专、老年活动中心等站点乘坐8路,在天阳小区等站点乘坐11路,在下木林、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4路,在灯塔工业园、西南国际商贸城等站点乘坐16路,在老市医、新市医等站点乘坐17路,在凯旋春天、碧江区为民服务中心等站点乘坐18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1、 签证:非对等国家外国人申办签证每证160元、对等国家外国人申办签证每证按照国与国间对等政策收费。2、 居留许可每证400元/年。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2 | 法定依据 |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条 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