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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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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本站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手续不齐全,因而没有材料或虽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处分决定上没有本人签字等;另一种情况是有材料,但未按规定上报或移送。不论是哪种情况,都要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后,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上述内容来源于本站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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